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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巡视工作人员不需要实行回避制度。
18.县(市、区)委要结合本地村(社区)党组织基本情况,将村(社区)巡察全覆盖纳入本地巡察整体规划,确保一届任期内对所辖村(社区)党组织巡察一遍。
17.巡视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召集,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联络员应当由巡视组专职干部担任,负责巡视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16.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授权。
15.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14.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3.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12.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11.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10.政治巡视的监督路径是“四个紧盯”。围绕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盯被巡视党组织职能责任,紧盯全面从严治党阶段性主要矛盾,紧盯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找政治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