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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巡察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聚焦巡察监督内容,围绕被巡察党组织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召开不同层面、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8.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47.巡察组调阅的资料应安排专人登记、妥善保管,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保管、传阅,要严格按照涉密文件管理的要求,注意入柜、上锁,防止丢失。
46.巡察组调阅或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领导批准,统一归口调阅资料,并履行签收、清退手续。需商请市、县直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巡前材料的,巡察组直接办理。
45.巡察组根据深入了解工作需要,可以询问知情人员,但是不包括在押和被采取审查措施的人员。
44.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全部向纪律检查机关进行移交。
43.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报,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42.巡察进行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经组长批准可“一对一”谈话。
41.巡察组对问题线索按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建议了解关注、建议进一步参考类、建议参考类四个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40.巡视工作查找问题,要注重揭示问题表象背后的管党治党、履职尽责、队伍建设等深层次问题,抓住政治本质,从政治思想、政治理论、政治忠诚、政治立场、政治责任、政治担当等方面进行政治体检,查找政治偏差,综合分析研判政治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