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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巡察组、巡察办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挂职人员)均属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在编和长期借调人员每年年初签订,新借调、挂职人员首次参加巡察工作时签订。
152.省委巡视办根据本轮巡视任务安排,研究制定本轮巡视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会、巡前培训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委批准。
151.巡视期间,被巡视党组织应当成立由党委(党组)领导、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与巡视办、巡视组联络,办理有关事宜。联络组组长一般由被巡视党组织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
150.巡视反馈后3个月内,被巡视党组织向派出巡视党组织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抄送派出巡视党组织的组织部门、巡视办。
149.开展市县巡察工作必须原则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贴近基层、务求实现。
148.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
147.巡察工作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同级党委书记报告。
146.巡视巡察报告正文字体应使用GB2312小二号字体并全文加粗。
145.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强调,党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44.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公开,要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导向正确、审慎有序的原则,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