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57.巡察组、巡察办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清退个人持有的涉密文件资料,按照要求进行清退、销毁。
156.巡察工作档案管理主体由巡察办和巡察组共同负责,巡察办归档管理,归档工作实行“谁承办、谁归档”的承办人归档制度,由巡察组、巡察办做好承办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巡察办汇总后移交纪委监委机关档案部门。
155.开展市县“提级交叉”巡察时,组员中不得配备进驻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巡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154.设区市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市县巡察力量,对所属县(市、区)的巡察对象开展巡察,但巡察对象数不纳入县(市、区)党委一届任期内全覆盖任务统计项目。
153.巡察组、巡察办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挂职人员)均属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在编和长期借调人员每年年初签订,新借调、挂职人员首次参加巡察工作时签订。
152.省委巡视办根据本轮巡视任务安排,研究制定本轮巡视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会、巡前培训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委批准。
151.巡视期间,被巡视党组织应当成立由党委(党组)领导、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与巡视办、巡视组联络,办理有关事宜。联络组组长一般由被巡视党组织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
150.巡视反馈后3个月内,被巡视党组织向派出巡视党组织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抄送派出巡视党组织的组织部门、巡视办。
149.开展市县巡察工作必须原则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贴近基层、务求实现。
148.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