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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巡视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召集,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联络员应当由巡视组专职干部担任,负责巡视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160.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159.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报告并报告工作。巡视组长是终身岗位。
158.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工作人员不得留存任何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并签订《巡察工作涉密资料“零持有”报告单》。
157.巡察组、巡察办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清退个人持有的涉密文件资料,按照要求进行清退、销毁。
156.巡察工作档案管理主体由巡察办和巡察组共同负责,巡察办归档管理,归档工作实行“谁承办、谁归档”的承办人归档制度,由巡察组、巡察办做好承办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巡察办汇总后移交纪委监委机关档案部门。
155.开展市县“提级交叉”巡察时,组员中不得配备进驻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巡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154.设区市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市县巡察力量,对所属县(市、区)的巡察对象开展巡察,但巡察对象数不纳入县(市、区)党委一届任期内全覆盖任务统计项目。
153.巡察组、巡察办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挂职人员)均属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在编和长期借调人员每年年初签订,新借调、挂职人员首次参加巡察工作时签订。
152.省委巡视办根据本轮巡视任务安排,研究制定本轮巡视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会、巡前培训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委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