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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市(县)党委巡察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被巡察单位下一级主要负责人,被巡察单位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163.“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组织生活会;“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
162.市、县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落实巡察工作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161.巡视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召集,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联络员应当由巡视组专职干部担任,负责巡视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160.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159.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报告并报告工作。巡视组长是终身岗位。
158.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工作人员不得留存任何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并签订《巡察工作涉密资料“零持有”报告单》。
157.巡察组、巡察办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清退个人持有的涉密文件资料,按照要求进行清退、销毁。
156.巡察工作档案管理主体由巡察办和巡察组共同负责,巡察办归档管理,归档工作实行“谁承办、谁归档”的承办人归档制度,由巡察组、巡察办做好承办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巡察办汇总后移交纪委监委机关档案部门。
155.开展市县“提级交叉”巡察时,组员中不得配备进驻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巡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