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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巡察组对立行立改事项的具体处置应当充分尊重被巡察党组织意见,由被巡察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督促24小时内办结。
166.巡察组根据工作方案,综合运用巡察工作权限进行深入了解,注意把握好方式方法,做到“可控制、不惊动”。深入了解一般应有2名及以上巡察组工作人员参加。
165.市(县)党委巡察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巡察组通过被巡察党组织或巡察办商请宣传、审计、政法、教育、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164.市(县)党委巡察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被巡察单位下一级主要负责人,被巡察单位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163.“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组织生活会;“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
162.市、县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落实巡察工作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161.巡视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召集,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联络员应当由巡视组专职干部担任,负责巡视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160.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159.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报告并报告工作。巡视组长是终身岗位。
158.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工作人员不得留存任何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并签订《巡察工作涉密资料“零持有”报告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