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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市县党委换届后半年内制定巡察工作五年规划,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173.被巡视党组织自收到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巡视整改情况。
172.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要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171.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明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170.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收到省委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巡视领导小组做出说明。
169.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无须把巡视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168. 对于巡察发现的立行立改事项,被巡察单位需要在巡察组撤场前完成整改工作。
167.巡察组对立行立改事项的具体处置应当充分尊重被巡察党组织意见,由被巡察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督促24小时内办结。
166.巡察组根据工作方案,综合运用巡察工作权限进行深入了解,注意把握好方式方法,做到“可控制、不惊动”。深入了解一般应有2名及以上巡察组工作人员参加。
165.市(县)党委巡察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巡察组通过被巡察党组织或巡察办商请宣传、审计、政法、教育、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