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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对巡察反馈意见,被巡察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签字接收,明确整改落实责任。
177.现场巡察个别谈话形成的谈话记录必须由谈话双方签字。
176.市(县)党委巡察的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可提出提前移交建议,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巡察组或巡察办移交相关纪委监委研究办理。
175.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发布执纪审查相关信息应事先向巡察组报告,涉及巡察工作的执纪审查类信息,发布前应征求巡察组意见。
174.市县党委换届后半年内制定巡察工作五年规划,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173.被巡视党组织自收到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巡视整改情况。
172.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要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171.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明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170.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收到省委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巡视领导小组做出说明。
169.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无须把巡视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