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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不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适当处理了结。
对信访举报情况不需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