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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指出,拟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公开澄清的,在实施前无需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方式。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指出,澄清包括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各种澄清方式不能合并使用。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指出,被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对调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原调查机构申请复议,原调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指出,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已成既定事实,无需再纠正。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指出,被检举控告人发现自己受到诬告陷害时,根据问题性质,可以向所在单位或上一级纪检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承办纪检机构负责对核查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指出,借举报之名要挟、侮辱及中伤相关领导干部、办案人员,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的。这种情形不属于诬告陷害行为。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指出,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指出,公司各级纪检机构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应遵循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既要严格监督、严肃执纪执法,又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干部员工澄清问题、维护合法权利,同时也要引导干部员工自觉接受、正确对待群众监督。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深化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指出,以案促改与追责问责协同推进,对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对有关负责同志约谈、提醒警示,一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违反纪律法律的依纪依法进行处分处理。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深化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指出,各级纪检机构依据党规党纪执纪问责过程中,可使用《纪律检查建议书》。适用《纪律检查建议书》的情形包括:发现有关党组织、职能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内制度法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和监督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以及检举控告较多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发现问题涉及人员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