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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如果发现监督范围外的重大案件线索或敏感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公司纪委办公室(巡察办)。
执纪审查统计数据、综合分析等,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纪委办公室(巡察办)报送。
对本单位党委管理重要人员案件和窝案、串案、案中案等案情重大复杂的其他案件的立案情况、处分情况等,应按要求向上级纪检机构报告请示。
核查问题线索、审查违纪案件采取有关措施、需要驻公司纪检监察组协助的,可直接向驻公司纪检监察组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逐级正式行文请示,由驻公司纪检监察组统一组织实施或协调属地纪委监委配合实施。
各级纪检机构按照人员管理权限核查问题线索、审查违纪案件,认为有必要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核查或审查的,可直接与属地纪委监委开展联合核查或审查。
各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供电服务、电网运行等重大舆情、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事项,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协调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上报的同时,抄报公司纪委办公室(巡察办)。无需向公司纪委办公室(巡察办)负责同志报告。
对涉及本单位纪委副书记、纪委办主任(含主持工作副主任)的问题线索,应当将原件附函及时报送公司纪委办公室(巡察办)。
各单位纪委收到反映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送公司纪委办公室(巡察办)。
通过日常监督及与巡视巡察、组织人事、审计法律等部门建立问题线索信息共享机制等途径,主动发现和处置问题线索,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问责,杜绝零线索、第一种形态零运用情况。
运用公司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现形式和定性量纪参考指引加强监督检查,查摆纠正基层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切实改进作风、减轻基层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