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11
B、 985
C、 863
D、 937
答案:B
解析:解析:1998 年 5 月,教育部决定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简称“985 工程”。这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A、 211
B、 985
C、 863
D、 937
答案:B
解析:解析:1998 年 5 月,教育部决定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简称“985 工程”。这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A. 原子弹
B. 氢弹
C. 导弹核武器
D. 运载火箭
解析:解析:1980 年 5 月 18 日,我国向太平洋预定海域发射的第一枚运载火箭获得圆满成功。这枚运载火箭在高空中顺利完成了火箭级间的分离、发动机.关机和火箭头体分离等一系列程序,精确地沿着预定轨道飞完全程,最后在预定区域准确入海。这次运载火箭的发射成功,是继我国进行原子弹、氢弹、导弹核武器研究和发射人造卫星成功后,在尖端科学技术领域里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就。
A. 张某因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
B. 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
C. 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
D. 赵某被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解析:BD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B当选。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D当选。
罚金强制交纳由人民法院执行,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A. 邓某非法行医,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1次后,再次被查获
B. 欧某非法行医,造成李某感冒病情加重
C. 欧某非法行医,造成李某右手残疾
D. 邓某在某地非法行医1个月,后被卫生部门查获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监察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A. 侦查人员同时询问证人黄女士、李女士获得的证言
B.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黄女士后,询问笔录没有交黄女士核对确认
C. 因侦查人员懂外语,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的外国人李女士时,没有提供翻译
D. 对黄女士的询问笔录忘记填写询问人、记录人、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但能提供询问的视频作证
解析:解析:选项D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办理案件中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对于部分证据有瑕疵的经补正后,不影响该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其他选项均存在调查取证程序上不合法。
A. 故意杀人罪
B. 强迫卖淫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强迫卖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解析:李某违背蒋某意志强迫其从事卖淫活动属于强迫卖淫罪
A. 在一起抢劫案中,侦查人员将目击事件发生的两兄弟召集在一起,并一并询问,最终确定了作案过程
B.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两名侦查人员未制作询问笔录,采用录音的方式记录了证人证言,并辅以制作说明和证人、侦查人员的签名
C.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侦查人员通知被害人到宾馆接受询问
D.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辩护律师未经证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解析:解析:1、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3、询问证人应按讯问嫌疑人的要求制作笔录或亲笔书写证词。
A. 为了确定死因,经甲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可以解剖该尸体
B. 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C. 因尸体身份不明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D. 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查的,应当派员参加
解析:解析:选项D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复查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其他选项符合规定。
A. 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甲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未发病,可以监视居住
B. 乙符合逮捕条件,但乙的叔叔生活不能自理,只有乙一个亲人,依靠乙扶养,可以监视居住
C. 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丙为刚做完流产手术的妇女,生活可以自理,可以监视居住
D. 丁被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亲戚
解析: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