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三分之二以上
B、 三分之一以上
C、 四分之三以上
D、 过半数
答案:D
解析:解析:要过半数通过
A、 三分之二以上
B、 三分之一以上
C、 四分之三以上
D、 过半数
答案:D
解析:解析:要过半数通过
A. 构成故意杀人罪
B. 构成爆炸罪
C. 属于犯罪未遂
D. 属于犯罪预备
解析:解析:甲将炸药带进车间,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应当按爆炸罪追究。行为人已点燃炸药,属于已着手实施犯罪,炸药失去药性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构成犯罪未遂。
A. 甲,张某的姑姑,法院工作人员
B. 乙,张某的祖父,年过古稀,靠子女供养
C. 丙,张某的兄弟,正在服缓刑期间
D. 丁,张某的朋友,外地人,在本地经商
解析:解析: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A. 公司工作人员贾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B. 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C.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D. 国有公司张某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技术帮助某私营企业改造设备,谋取个人利益,数额较大
解析:解析: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 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B. 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C. 无须对其身份进行调查,因为羁押期限可以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
D. 可以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A. 15周岁的李某因追求刺激放火烧毁居民区房屋,造成大量财物被毁
B. 王某对犯罪分子抢劫其公文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
C. 刘某因紧急避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D. 75周岁的白某过失致梁某死亡
解析:解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 如果甲不知道乙在实施犯罪,则不构成犯罪
B. 如果甲知道乙在实施犯罪,且甲的行为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
C. 如果甲以赚钱为目的,即使不知道乙在实施犯罪,也构成犯罪
D. 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解析:解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的行为。AB符合上述条件,当选。C、D不符合上述条件,不选。
A. 在讯问时,应当通知小可的父亲或母亲到场
B. 如果小可的父母不能到场,也可以通知小可的其他成年亲属到场
C. 如果小可的父母是共犯,可以通知小可所在学校的代表到场
D. 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解析:解析:ABC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甲可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第一百零八条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第二百三十五条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