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6、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不包括厂界噪声排放监测。
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14、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
13、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
12、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考虑到监测成本等原因排污单位可选择手工监测代替。
11、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10、对于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可暂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9、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时,应对CEMS进行再次验收,变动CEMS取样点位无需进行再次验收。
8、CEMS发生故障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监测程序,按相关标准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7、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