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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气态污染物CEMS和氧气CEMS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验收中,零气和标气均应直接通入气体分析仪,不得通过CEMS系统。
19、在废水排放监测中,不同工序废水混合排放的,应覆盖不同工序的所有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以任一工序的最低频次为准。
18、炼焦化学生产过程的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应包含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氮氧化物。
17、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16、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不包括厂界噪声排放监测。
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14、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
13、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
12、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考虑到监测成本等原因排污单位可选择手工监测代替。
11、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