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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Q/GDW 1374.2-2013)规定,使用低压电力线载波通信时,如存在台区间载波信号窜扰,电表归属可以通过示波器加以识别。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Q/GDW 1374.2-2013)规定,按照F10参数设置要求规定,测量点号应与序号相同,但如有不相同的情况,也不影响主站对电表数据的采集。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Q/GDW 1374.2-2013)规定,无论集中器电能表通信参数自动维护功能开启与否,采集设备均应正确接受主站下发的测量点参数设置命令。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Q/GDW 1374.2-2013)规定,集中器采集电能表的实时电能示值时,电能数据保存时必须判时标,不然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Q/GDW 1374.2-2013)规定,电表由于电池欠压,导致时钟偏差严重,若在抄日冻结电能示值时不要求判时标,将不影响主站的日冻结数据采集。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Q/GDW 1374.2-2013)规定,I型集中器应使用交流三相四线供电,在现场接线时,零线可以用地线来代替,不影响终端工作及抄表效果。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Q/GDW 1374.2-2013)规定,I型集中器应使用交流三相四线供电,在断一相或两相电压的条件下,集中器将不能正常工作和通信。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Q/GDW 1374.2-2013)规定,集中器采集各电能表的实时电能示值、日零点冻结电能示值、抄表日零点冻结电能示值,电能数据保存时应带有时标。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Q/GDW 1374.2-2013)规定,集中器供电电源中断后,应有措施保证与主站通信1次并正常工作3min。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Q/GDW 1374.2-2013)规定,验收检验中出现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判该终端为不合格,应重新进行调换或修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