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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归档。
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算,有效期为 5 年。
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船员。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较大及以上事故和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在结案前召开专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建议
适用批复结案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