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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消防人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
20、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未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
19、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
1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
17、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 )
16、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
1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允许将制式服装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
1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1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
1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不需注意言语礼貌,在接打电话或接待外来人员等情况时要态度和蔼、礼貌周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