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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决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同时抄送()。
524.处分决定由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直接作出的,可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构宣布,也可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宣布。
523.受处分人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处分决定时,一般应当采取()形式。
522.受处分人被采取()或者有关强制措施的,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协助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并严格遵循办案场所安全保密要求。
521.向受处分人宣布送达处分决定时,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指派()以上参加。
520.纪检监察组和人事部应当及时沟通函询等监督信息,避免重复,形成监督合力。()相互提供一次半年和年度函询情况统计表,必要时随时提供。
519.函询部门应当将()作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重要方式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18.函询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询回复后()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
517.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说明材料,逐页亲笔签字确认,同时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结合函询对象的日常表现,对书面说明材料进行阅签,若发现不属实的情况,应严肃批评,并要求纠正。
516.对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由研究函询部门提出意见,起草函询报批请示,人事部承办的报()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