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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处分决定作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处分人的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待遇、奖励、资格、劳动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26.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通知函告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内完成。
525.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决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同时抄送()。
524.处分决定由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直接作出的,可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构宣布,也可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宣布。
523.受处分人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处分决定时,一般应当采取()形式。
522.受处分人被采取()或者有关强制措施的,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协助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并严格遵循办案场所安全保密要求。
521.向受处分人宣布送达处分决定时,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指派()以上参加。
520.纪检监察组和人事部应当及时沟通函询等监督信息,避免重复,形成监督合力。()相互提供一次半年和年度函询情况统计表,必要时随时提供。
519.函询部门应当将()作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重要方式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18.函询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询回复后()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