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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准确把握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要求,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基本要求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538.拟进行检举控告失实澄清的,应当经()批准。
537.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536.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535.下级纪检监察机构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月。
534.下级纪检监察机构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
533.纪检监察机构承办检举控告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532.下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上级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531.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
530.纪检监察机构对哪种方式反映的已经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或者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转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