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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执行处分决定的有关组织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送()。
553.受处分人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只签署姓名不签署意见的,应当由送达人作出(),注明有关情况。
552.处分决定作出后,依照规定在()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受处分人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551.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人所在( ),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单位。
550.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审理人员应当与被审查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谈话时应当由( )名以上审理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笔录。
549.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548.审理报告应当(),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
547.审理阅卷后,应当草拟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主要包括( )个部分。
546.退回重新审查、补充审查一般不超过()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期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545.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日内完成形式审核。主要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案卷材料排列顺序是否规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