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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121.一人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后累加执行。
120.某职工李某嗜酒如命,每晚混迹于酒吧。白天工作期间消极懈怠,推诿扯皮,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 公司可以给予其警告处分。
119.工作消极懈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影响企业经营管理和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损害企业形象和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118.职工受到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待遇。
117.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16.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复核。
115.受到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解除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待遇。
114.违规招聘录用、调动岗位、晋级晋档、评聘职称的,
属于违反组织人事管理的行为之一。
113.撤职,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安排领导职务。无职务可撤销的,给予降级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