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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160.职工留用察看期间,又发生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开除。
159.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58.职工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另行确定领导职务。
157.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同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节较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56.职工有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政纪责任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155.《职工处分规定》出台后,职工有违法行为的,依本规定直接给予党纪处分。
154.业务主管部门在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并根据需要配合调查。
153.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统计资料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152.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还是会受原处分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