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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行为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6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A.是
16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A.是
16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162.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61.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160.职工留用察看期间,又发生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开除。
159.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58.职工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另行确定领导职务。
157.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同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节较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