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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领导人员对不予容错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20日内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提出申诉,由集团公司纪检监组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应当容错的,由所在企业党委恢复其应权益、待遇,消除负面影响;经复核认为不应容错的,维持原决定。
267.对予以容错的,免予责任追究,不作负面评价,在绩效考核、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代表资格推荐、后备干部选拔等方面不受影响。
266.针对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反馈对某位领导人员是否予以容错纠错的意见,出于保护领导人员名誉权的考虑,该名领导所在企业党委不可公开相关信息,除非当事人同意。
265.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也不能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264.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还需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263.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262.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261.问责决定应当由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做出。
260.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259.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