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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根据《党组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对规定中存在禁止行为的,由领导人员劝其亲属主动终止与中国石化的业务往来,停止同业竞争及其他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或者由领导人员辞去现任职务。
273.根据《党组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对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进行利益输送等方式逃避监管的领导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272.根据《党组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减发或全部扣发年度绩效薪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仅限单独使用。
271.根据《中国石化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国石化纪检监察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时,针对监督对象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情况,或已经查实的问题,通过及时“咬耳扯袖”,进行灵活多样常态化谈心谈话。
270.根据《中国石化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国石化纪检监察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时,应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打造事前预防、事后治理的全流程监督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269.根据《中国石化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国石化纪检监察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时,对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第二形态的,按授权和程序进行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处理建议。
268.领导人员对不予容错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20日内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提出申诉,由集团公司纪检监组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应当容错的,由所在企业党委恢复其应权益、待遇,消除负面影响;经复核认为不应容错的,维持原决定。
267.对予以容错的,免予责任追究,不作负面评价,在绩效考核、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代表资格推荐、后备干部选拔等方面不受影响。
266.针对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反馈对某位领导人员是否予以容错纠错的意见,出于保护领导人员名誉权的考虑,该名领导所在企业党委不可公开相关信息,除非当事人同意。
265.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也不能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