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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实施办法》,对于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党组决策部署进展缓慢、存在偏差的情形,可以采用日常性谈话。
281.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实施办法》, 提醒谈话可以由党委工作部门或者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80.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实施办法》,参与谈话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谈话记录和相关材料,未经组织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279.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实施办法》,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278.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实施办法》,谈话人进行谈话诫勉,向被谈话人说明诫勉事由,提出要求,明确被谈话人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277.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实施办法》,提醒谈话的谈话人一般是按照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分工,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276.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实施办法》,党员、干部有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以及集团公司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情形,适用提醒谈话。
275.根据《党组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因发生禁止行为给中国石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其整改态度作出处理。
274.根据《党组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对规定中存在禁止行为的,由领导人员劝其亲属主动终止与中国石化的业务往来,停止同业竞争及其他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或者由领导人员辞去现任职务。
273.根据《党组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对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进行利益输送等方式逃避监管的领导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