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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中规定,对存在禁止行为的领导人员未如实报告的,一经发现,一律先免去现任职务接受组织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并按欺骗组织行为,给予其处分。
290.《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中规定,对禁止行为发生在2012年1月1日以前的领导人员,一般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289.《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中规定,对1名领导人员的多个亲属存在禁止行为的,在扣减领导人员年度绩效薪金时,应逐一计算并合计扣减百分比,直至扣减全部年度绩效薪金。
288.《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中规定,对依靠领导人员影响力垄断市场、交易金额大、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在扣减年度绩效薪金对应百分比的基础上加扣10%。
287.《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中规定,对存在禁止行为的领导人员,可以给予组织处理,也可以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或者给予经济处罚。
286.《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中规定,对未按期限完成整改的,责成领导人员辞去职务,并将职级和待遇降至副处级以下。
285.《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中规定,对存在禁止行为的领导人员在整改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与现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整改工作交接,由现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284.《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适用对象不包括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副科级及以上级别待遇的人员。
283.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实施办法》,提醒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282.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实施办法》,对于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党组决策部署进展缓慢、存在偏差的情形,可以采用日常性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