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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巡视巡察和审计、组织(人事)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原件附函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327.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收到或者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326.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收到或者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上级纪检监察机构。
325.巡视巡察机构在工作中收到或者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后及时移交有关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324.根据《中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巡察反馈问题和整改情况原则上不予公开。
323.根据《中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销售公司党委定期对本部机关各党支部、机关直属二级单位(西单石化宾馆、技术培训中心),以及销售企业各党支部和所属分(子)公司等开展巡察,巡察对象是其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322.根据《关于整改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涉及改制企业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因改制企业已进入上市准备阶段等特殊情况,无法退出职务或转让股权的,领导人员应劝其亲属作出承诺,具备条件之后即落实整改。。
321.根据《关于整改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涉及改制企业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涉及改制企业相关问题开展整改工作时,可采用“领导人员本人辞去或由组织调整其现任相关职务,或交流任职”的方式。
320.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试行)》,纪检监察组查办党组管理重要人员案件和案情重大复杂的其他案件,必须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对党组管理领导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必须事后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
319.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试行)》,纪检监察组根据授权可以使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