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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纪检监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334.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
333.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汇总发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经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知后(涉及本人的除外),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原件及反映问题线索来源的寄送、收转程序材料,附函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332.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汇总发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知后(涉及本人的除外),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原件及反映问题线索来源的寄送、收转程序材料,附函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331.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汇总发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知后(涉及本人的除外),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原件及反映问题线索来源的寄送、收转程序材料,附函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构。
330.巡视巡察和审计、组织(人事)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原件附函移交上级纪检监察机构。
329.巡视巡察和审计、组织(人事)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原件附函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328.巡视巡察和审计、组织(人事)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原件附函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327.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收到或者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326.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收到或者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上级纪检监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