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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保密纪律。对不按规定移交问题线索,擅自处置或者泄露问题线索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38.纪检监察机构按月汇总问题线索归口情况,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阅。
337.纪检监察机构按季汇总问题线索归口情况,并报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阅。
336.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全程登记备案。
335.纪检监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334.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
333.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汇总发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经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知后(涉及本人的除外),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原件及反映问题线索来源的寄送、收转程序材料,附函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332.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汇总发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知后(涉及本人的除外),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原件及反映问题线索来源的寄送、收转程序材料,附函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331.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汇总发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知后(涉及本人的除外),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原件及反映问题线索来源的寄送、收转程序材料,附函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构。
330.巡视巡察和审计、组织(人事)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原件附函移交上级纪检监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