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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对涉及同级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检举控告情况,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
343.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反映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342.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反映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信访管理系统。
341.在处置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按工作职责分别向审查调查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 请示报告。
340.纪检监察组接收的反映各直属单位中层管理及以下人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进行筛查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工作局或直属单位纪委进行必要会商研判后,按提级核查、程序性分办两种方式分类提出拟办建议。
339.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保密纪律。对不按规定移交问题线索,擅自处置或者泄露问题线索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38.纪检监察机构按月汇总问题线索归口情况,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阅。
337.纪检监察机构按季汇总问题线索归口情况,并报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阅。
336.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全程登记备案。
335.纪检监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