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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假想信访举报人。
349.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受理机构作出。
348.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验收、保密、借阅、传递等制度,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档案及卷宗的保管工作。
347.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谁办理、谁立卷、案结卷成、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日常信访举报工作资料和信访举报案件材料及时立卷归楷,做到文件齐全,书写规范、科学组卷,排列合理、编目完备、装订整齐。
346.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统计、上报信访举报数据,对信访举报数据应当妥善保存,防止失密泄密。
345.对直属单位、部门信访举报情况,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并编写分析报告,向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和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有关负责人报告,必要时经批准可向同级党委有关负责人报告。
344.对涉及同级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检举控告情况,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
343.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反映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342.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反映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信访管理系统。
341.在处置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按工作职责分别向审查调查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 请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