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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对涉案款单独建账、分账核算,并定期提供收支明细对账单。
355.直属单位各级纪检机构暂扣的涉案款,应当在采取措施后10日内缴入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并于次月初向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报送《纪检机构涉案款(礼金)移交清单》。
354.直属单位各级纪检机构暂扣的涉案款,须缴入直属单位本级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保管。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原则上应为专用账户,未开立专用账户的,使用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分账核算,不得新设账户。
353.各级纪检机构监督的党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由纪检监察组或者地方纪委监委调查的,违法犯罪所得由办案单位依法予以收缴或者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52.中国石化各级纪检机构在监督执纪工作中收缴的涉案款,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务部门。
351.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35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假想信访举报人。
349.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受理机构作出。
348.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验收、保密、借阅、传递等制度,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档案及卷宗的保管工作。
347.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谁办理、谁立卷、案结卷成、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日常信访举报工作资料和信访举报案件材料及时立卷归楷,做到文件齐全,书写规范、科学组卷,排列合理、编目完备、装订整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