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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主动投案,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认定该单位主动投案。
362.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
361.涉案款处置方式为退还当事人、责令退赔或其他的,作出处置决定的直属单位纪委或下级纪检机构向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发函并附《纪检机构涉案款(礼金)处置清单》。
360.涉案款涉及外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汇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后上缴。涉案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变现后上缴。
359.纪检监察机构对上缴国库涉案款进行审核确认。
358.直属单位各级纪检机构对涉案款处置决定作出后,处置方式为上缴国库的,由直属单位纪委统一汇总后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分别集中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发函并附《中国石化直属单位纪检机构涉案款(礼金)处置清单》,交纪检监察组综合室。
357.直属单位各级纪检机构涉案款均须按规定上缴国库。财政部、中央纪委机关明确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作为中国石化的涉案款执收单位,负责集中收缴入库。
356.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对涉案款单独建账、分账核算,并定期提供收支明细对账单。
355.直属单位各级纪检机构暂扣的涉案款,应当在采取措施后10日内缴入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并于次月初向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报送《纪检机构涉案款(礼金)移交清单》。
354.直属单位各级纪检机构暂扣的涉案款,须缴入直属单位本级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保管。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原则上应为专用账户,未开立专用账户的,使用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分账核算,不得新设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