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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接待主动投案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巡视巡察机构不可以接待直接向其主动投案的人员。
367.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起主动投案是交代的事实情况,研究决定是否为主动投案。
366.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期间,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关人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
365.单位没有主动投案,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的,可认定为单位主动投案。
364.单位主动投案的案件,需要迫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投案的人员、决定投案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投案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363.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主动投案,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认定该单位主动投案。
362.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
361.涉案款处置方式为退还当事人、责令退赔或其他的,作出处置决定的直属单位纪委或下级纪检机构向涉案款统一保管账户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发函并附《纪检机构涉案款(礼金)处置清单》。
360.涉案款涉及外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汇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后上缴。涉案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变现后上缴。
359.纪检监察机构对上缴国库涉案款进行审核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