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372.立案、留置须报中央批准的,应当在与主动投案人谈话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正式报批。情况紧急的,先以电话、内网邮件、传真等方式报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正式书面手续。
371.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接待主动投案人的,由该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
370.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安排人员与主动投案人开展谈话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并形成谈话笔录。如有必要,可以由主动投案人另行写出书面说明。谈话过程原则上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69.有关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主动投案的,以上部门应当立即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核实其身份信息,简要了解拟交代的问题、投案事由等,做好简要记录,并向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
368.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接待主动投案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巡视巡察机构不可以接待直接向其主动投案的人员。
367.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起主动投案是交代的事实情况,研究决定是否为主动投案。
366.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期间,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关人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
365.单位没有主动投案,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的,可认定为单位主动投案。
364.单位主动投案的案件,需要迫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投案的人员、决定投案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投案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363.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主动投案,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认定该单位主动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