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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向地方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或移交案件,应当提供有关审批手续、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已经立案审查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审查情况报告。
377.直属单位纪检机构初核或立案审查发现处级及以下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拟与地方监委开展联合办案 的,由直属单位纪委报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室,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376.经过初步核实(包括提级核查)、立案审查发现被核查(审 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拟与地方监委开展联合办案的,应当已经掌握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375.对于直属单位中层管理及以下人员的信访举报件和问题线索,无需提级核查的,由工作局向直属单位纪委按程序分办。工作局接到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相关转办单后,要按照统一模板,以工作局名义制作转办单,加盖工作局信访办理章后,转相关直属单位纪委办理。
374.“老人新问题”即核查方案中已明确的核查对象,核查中发现其不在核查方案范围内的新问题;“新人新问题”即核查发现核查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
373.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快速采取留置措施的工作预案,需要尽快对主动投案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立案、留置相关手续。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以电话、内网邮件、传真等方式报批后采取留置措施,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正式书面手续。
372.立案、留置须报中央批准的,应当在与主动投案人谈话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正式报批。情况紧急的,先以电话、内网邮件、传真等方式报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正式书面手续。
371.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接待主动投案人的,由该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
370.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安排人员与主动投案人开展谈话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并形成谈话笔录。如有必要,可以由主动投案人另行写出书面说明。谈话过程原则上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69.有关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主动投案的,以上部门应当立即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核实其身份信息,简要了解拟交代的问题、投案事由等,做好简要记录,并向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