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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给予党组管理的干部政纪政务处分,参照《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办理。政纪处分决定、政务处分决定均由纪检监察组发文。
397. 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在受处分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前向其宣布处分决定。
396. 在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因涉嫌黄、赌、毒被行政 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党员干部,待行政拘留期满再作出党纪处分。
395. 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法犯罪,可以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待司法判决后,再作出党纪处分。
394. 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审理,经纪检监察组组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直接向中央纪委报告后,提交党组审议决定。党组审议通过后,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纪处分决定发文和执行程序。
393.对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决定以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392.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 重要考察信息的,应当追究党委及党政主要领导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391. 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岗位、提拔 或者退出现职,都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390.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检 查特别是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问题整 改落实跟踪督办机制,强化过程督导,压紧压实责任,督促推 动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389.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随机检查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可利用干部考察、综合考评、工作调研、党建考核、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时 机,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