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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对新任职、新提拔的各级销售企业、销售公司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关教育、提醒、指导属于常规约谈内容。
408. 了解约谈对象所在企业、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贯彻民主集体中制原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属于重点约谈内容。
407.党风廉洁建设约谈记录人一般由销售公司监察处负责人担任,监察处负责人受纪委书记委托实施约谈的,由监察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406.直属单位纪委向纪检监察组请示报告,一般以文件形式报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信息、简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请示报告工作。特殊紧急情况必须临机处置来不及书面请示报告的,只要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即可。
405.请示报告一般以纪检监察组文件形式报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信息、简报、电话、传真等方式开展请示报告工作。
404.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坚持政治导向、坚持权责明确、坚持客观真实、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报告分为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即时报告和系统报告。
403. 拟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公开澄清的,在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方式。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及核查工作细节。
402.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尚有被检举控告人其他问
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事宜。
401.建议事实认定不清晰、问题不明确、党纪法律法规规定适用错误、整改建议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即可,一般不可以撤销。
400.直属单位纪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需要由纪检监察组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的,将相关问题和建议内容上报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室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