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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领导人员庆生祝寿不属于《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范畴。
420.对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般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419.领导人员执行《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418.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组织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417. 依据《中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党委党风廉洁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责任追究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及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
416. 依据《中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党委党风廉洁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半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415.受到责任追究的集体和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414.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但是,对于已经退休的领导人员可以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413.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412.实施党风廉洁建设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定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