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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能简单以本企业、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批准参加调查的决定、批复作为立案依据,应另行履行立案报批手续。
424.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即使存在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纪检监察机构一般不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规定执行。
423. 《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中的领导人员仅指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人员。
422.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自觉遵守《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所在地党政机关对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1. 领导人员庆生祝寿不属于《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范畴。
420.对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般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419.领导人员执行《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418.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组织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417. 依据《中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党委党风廉洁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责任追究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及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
416. 依据《中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党委党风廉洁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半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