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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一般不与被调查人见面。
428. 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机构予以协助;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427. 纪检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勘查、检查,并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勘查、检查报告,由参加勘查、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426. 经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或者刑事案件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处理。
425. 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能简单以本企业、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批准参加调查的决定、批复作为立案依据,应另行履行立案报批手续。
424.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即使存在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纪检监察机构一般不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规定执行。
423. 《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中的领导人员仅指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人员。
422.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自觉遵守《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所在地党政机关对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1. 领导人员庆生祝寿不属于《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范畴。
420.对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般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