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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纪检监察机构在接到本级企业对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应当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或者逐级通知下级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433.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纪提出的处理意见,可以提请事故调查组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432. 纪检监察机构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监案,察对象涉嫌贪污、受贿等违反纪律的问题,一般进行并案处理。
431. 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发布与事故有关的信息。
430.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事实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被调查人提出异议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429.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一般不与被调查人见面。
428. 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机构予以协助;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427. 纪检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勘查、检查,并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勘查、检查报告,由参加勘查、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426. 经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或者刑事案件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处理。
425. 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能简单以本企业、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批准参加调查的决定、批复作为立案依据,应另行履行立案报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