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439.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438. 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一般不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437.《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仅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本企业统一组织或者本企业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委托、指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36.事故责任人中的监察对象受到刑事追究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435. 纪检监察机构对监察对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抄送本企业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434. 纪检监察机构在接到本级企业对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应当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或者逐级通知下级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433.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纪提出的处理意见,可以提请事故调查组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432. 纪检监察机构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监案,察对象涉嫌贪污、受贿等违反纪律的问题,一般进行并案处理。
431. 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发布与事故有关的信息。
430.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事实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被调查人提出异议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