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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
448.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447.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446.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44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444.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43.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442.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441.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
440.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