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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452.审查调查不必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需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
451.以口头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450.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449.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
448.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447.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446.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44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444.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