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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
460.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不能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
459.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458.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三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457.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456.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455.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454.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
是
否
453.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452.审查调查不必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需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
